不管是在私募基金各主体层面上的日常管理,还是运作中的各环节风险控制,税务问题一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随着我国税制体系的逐步完善,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亦在不断细化、合理化。本文为您解析基金设立热点地区北京、上海、深圳与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
税收优惠概述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遵从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 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益, 可按照合伙协议直接分配给合伙人;
符合条件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获得相应奖励;
市政府给予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21 年4 月28 日由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目前已执行。基于原《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就以下几点做出了修订,包括:
1) QFLP 监管机构为试点联审工作机制,还是继续采取审核制的方式对QFLP 项目做审核;
2) 落地(准入)要求为:单只基金规模不少于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认缴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
3) 投资方向方面,可以投:
非上市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
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
参与投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4) 北京QFLP 新政中提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各单只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试点工作联审办公室同意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也即是,如果某基金管理公司有多个QFLP 在北京的话,可以在基金间灵活安排资金,这是不同于上海、深圳、海南的一点。
上海
税收优惠概述
为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新区集聚和发展,浦东新区出台“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扶持措施包括:
1) 金融控股公司
对新引进的金融控股公司,三年内根据对新区贡献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对金融控股公司,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扣除享受过的落户奖励)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金融控股公司在浦东新区每新引入或新发起设立一家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认定后给予金融控股公司一定奖励。
2) 持牌金融机构
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者新迁入。
对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3) 私募投资企业
对私募投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综合贡献奖励。
4) 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对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给予人才奖励,包括个人所得税减免等。
深圳
1) 支持境外机构通过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整体放宽了QFLP试点条件并增加了试点灵活性,有利于推进深圳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a) 部分审批及管理权限下放
相较于目前由深圳市政府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统一负责试点企业的审批管理,对于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试点企业,将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负责相关准入、备案和监督管理,并由区管理局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部分试点企业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后,相关的准入标准、申请材料等规定在细节方面可能更加明确,申请流程也可能将更加便利,试点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也可能将具有更加明确的依据或指引。此外,如果试点办法正式生效,申请机构申请试点资格的过程中及获得试点资格后的日常运营过程中与审批部门的对接也将更加便捷。
b) 放宽QFLP基金管理企业资质条件
QFLP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进度放宽为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25%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试点办法删除了现行办法中关于QFLP基金管理企业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的明确限制,增加了项目跟投安排的灵活性。但试点办法增加了QFLP基金管理企业不得再下设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试点办法将QFLP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时限由12个月放宽为18个月,有利于QFLP基金管理企业更从容地完成登记。
c) 放宽QFLP基金试点条件
QFLP基金注册资本从不低于1500万美元降到600万美元等值货币;
QFLP基金的投资人的要求简化为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现行办法要求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由同一主体担任,试点办法则规定经领导小组审慎审查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可非为同一主体,便于试点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税后筹划和收益分配安排;
QFLP基金的备案时限由自取得业务资格批复函之日起6个月内延长至9个月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试点办法进一步明确QFLP基金可以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亦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可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2)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3)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1)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2.5%,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于申请前款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的,只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海南
根据2020年10月以及2021年4月,海南先后出台的《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海南省将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被纳入上述鼓励类产业目录后,外商投资股权 投资类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20〕31 号(“31 号文”)规定的优惠政 策,即在 2025 年以前,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户在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重点产业园区落地的地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我省重点产业园区和投资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行业。
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股权投资管理人才还有可能根据财税 [2020] 32 号文件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 15%部分的所得免征个税优惠。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推进私募股权转让,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务。
促进资金流通便利化。健全海南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以深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为抓手,实施服务贸易外汇分类管理,支持试点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完善个人用汇便利化措施。
QFLP设立条件较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更宽松,结汇较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更便利,除上述优势外,海南省还将进一步推进 QFLP 外汇管理的便利化。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将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得QFLP试点资格的管理企业在境内发起设立基金后,境外投资者可在备案金额内自由汇出、汇入本金参与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登记手续。获得QFLP试点资格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资本变动无需逐笔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等手续。
积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允许取得QDLP试点资格的企业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投资活动。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需求,每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增发QDLP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