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宁金监发〔2021〕18号),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江宁区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江宁区注册登记并纳税,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本意见所称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在江宁区注册登记并纳税,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
本意见所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中规定情形,具体如下: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二条 申请本意见政策扶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并在区金融监管局完成信息备案。
第三条 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股权投资机构须书面承诺股权投资企业在清算之前不得迁出江宁区、不抽逃资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享受奖励或补贴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江宁区。
第四条 给予股权投资机构开办奖励
(一)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开办奖励:
1.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首期奖励1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计最高40万元)。
2.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10亿元(不含10亿元),首期奖励5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计最高150万元)。
3.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30亿元(不含30亿元),首期奖励20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4%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合计最高600万元)。
4.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奖励40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合计最高1000万元)。
5.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奖励50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合计最高1500万元)。
(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开办奖励:
1.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首期奖励1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计最高40万元)。
2.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亿元(不含5亿元),首期奖励5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计最高150万元)。
3.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15亿元(不含15亿元),首期奖励20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8%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合计最高600万元)。
4.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30亿元(不含30亿元),首期奖励40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6%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合计最高1300万元)。
5.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首期奖励600万元;其后按其对江宁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4%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合计最高1800万元)。
第五条给予新迁入股权投资企业开办奖励
对从市外新迁入的合伙制、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时,实际到位资金的未投资部分,参照第四条标准给予迁入开办奖励。
第六条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资本奖励
对新注册或市外新迁入后新增实缴资本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参照第四条奖励标准补足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条投资专项奖励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江宁区注册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如管理多只股权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下同),按照其投资江宁区注册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对投资于注册纳税在江宁区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年,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基金,按投资额5%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江宁区内的,按照单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参照财税〔2018〕55号给予税收抵扣: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天使投资个人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对投资于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年(24个月)期限,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持股时间和实际发生损失等情况,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际损失额60%的风险补偿,投资单个企业累计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补偿最高600万元。
第九条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管理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价格1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十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购房补贴三年内(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分期兑付。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管理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江宁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2年给予100%租房补贴,后三年给予50%租房补贴,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三)对江宁区发展有较大带动力、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入驻江宁区,经认定,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条积极引进大型股权投资机构总部
实际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对我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本区,除上述政策外,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第十一条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一)对符合本申请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第1-3年,以其对江宁区地方经济贡献,按100%的额度给予奖励;第4-6年,以其对江宁区地方经济贡献,按6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符合本申请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第1-3年,以其对江宁区地方经济贡献,按100%的额度给予奖励;第4-6年,以其对江宁区地方经济贡献,按60%的额度给予奖励;第7年起,以其对江宁区地方经济贡献,按4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贡献较上年有提升的,按新增部分的50%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二)对股权投资机构并购标的公司迁入我区,经认定符合江宁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年内,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2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中的合伙人(包括企业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在基金退出时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8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人才奖励
(一)股权投资机构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管理人才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按《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修订版)》相关奖励。经认定,参照高端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引进具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的金融人才,对持有该认证资格并在江宁区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三)对在股权投资机构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5年内,按其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经核定的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股权投资机构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自享受奖励资金之日起在企业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未满3年的,应退回奖励或补贴。
第十三条活动及影响力奖励
(一)鼓励社会化机构在江宁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区域金融发展品牌影响力。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对相关组织方给予最高5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二)对于获得业内有影响力的年度评选表彰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年度评选表彰主要包括江宁区人民政府同级及其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评选表彰,清科、投中、融中、福布斯、投资界、医疗健康投资卓悦榜等具有同等影响力的榜单。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政策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受理辖区内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后,提交至区金融监管局,区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南京市金融监管局、南京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对促进江宁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股权投资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特别政策安排。经区政府研究认可的并购基金、对冲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商品(期货)基金等,可参照本意见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省、市、区政府直接出资及通过母基金直接出资,或是国有法人等间接出资部分,在享受以上政策时应当扣除相应折算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 本意见所需的奖励或补贴资金除上级财政安排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园区(街道)财政分别据实承担。
第十八条 本意见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意见与国家、省、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由区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