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修改公司章程18个注意事项及前后股东的连带责任

栏目:业界动态 发布时间:2024-06-11 来源: 资本录 浏览量: 248
分享到:

新公司法下的修改公司章程18个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下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非常关键,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股东权利与义务等核心内容。以下是总结的18个重要注意事项。

1.遵循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包括提议修改、通知股东、股东会决议、主管机关审批(如需要)、公告及变更登记等步骤。

2.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通常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内容合法性:修改内容应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4.公告与备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其修正案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可能需要在特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以确保透明度和对公众的告知义务。

5.特殊类型公司要求:对于特殊类型的公司,如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还需遵守《证券法》、《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

6.法定代表人变更: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以打破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的僵局。

7.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已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将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

8.股东出资责任:新《公司法》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9.失权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包括表决权,解决了过去对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范围的争议。

10.股东查阅权: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

11.股东优先购买权: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股权的相关事项,以及“同等条件”的因素,主要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12.控股股东损害赔偿: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增加了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渠道。

13.修订内容的适应性:在新《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章程的应修订事项是公司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形势下应当关注的重点,股东和公司经营者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14.专业法律咨询:鉴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在决定修改章程前,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修改程序合法、内容合规,并维护公司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15.内部治理结构调整:新《公司法》引入了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更加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架构,并明确经理的职责、权限范围以及对经理职权的监督和制约相关条款。

16.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简化: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法定职权进行简化,为公司自治预留了更大的空间,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职权进行更灵活的约定。

17.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权区分:若公司选择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二者各自的职权,以避免职能不清的情形。

18.董事会人数设置: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人数上限,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治理情况在章程设置董事会人数,有利于中小股东更多地参与公司治理。

这些注意事项涵盖了从提议修改到最终备案的整个流程,并强调了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新法规的适应性。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结合专业法律意见,审慎地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

 

新公司法前后股东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运营和股权变动的实践中,股权转让是一项常见的经济活动。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关于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其行为效力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是对于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出资责任,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裁判观点,包括转让人无需承担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仅在具有主观恶意时承担责任、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并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等等。新《公司法》出台后对于股权转让后出资缴纳责任的明确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对于股东和潜在的股权受让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那么,新《公司法》出台后,在此种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又将会如何承担责任呢?

 

已届出资期限,受让人未足额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属于新增条款,明确了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具体而言包括两个要点:

第一,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

第二,股权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即当受让人无法承担出资责任时,转让人才对其不能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人的补充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转让人主观上并无逃避债务的故意,只要受让人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就要承担责任。

未届出资期限,受让人股权加速到期

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即受让人的出资义务还未到期,但被法院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适用加速到期制度,此种情况下转让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包括“期限届满出资”和“加速出资”,因此,当受让人的出资义务被加速到期时,仍然先由其承担出资责任,并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根据第54条规定,也就是说,在加速到期情形下,原告诉讼主体包括公司和债权人,可见新《公司法》下出资加速利益并非由单独债权人享有,相当于该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股东承担加速到期的出资责任,区别于之前司法实践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已到期债权人也只能在基于新《公司法》第54条取得胜诉判决后,将相关财产先归入公司资本,然后再依据执行或破产相关规定获得清偿。

 

多次转让股权,转让人的责任承担

在股权进行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股权交易链条上存在多位前手转让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在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时,将会涉及责任主体和责任顺位的问题。若多次转让都是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当最后登记的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可以首先要求由最后一位股权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如该转让人未能承担责任,则可以进一步由近及远由其他转让人依次承担补充责任,也即只有在某一转让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才能请求他的前手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若在某一次转让中出资期限已届满,则此后的转让属于已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当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后手受让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此之前的前手转让人由近及远依次承担补充责任。

 

总结

新法之下,针对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受让人应缴纳出资、转让人承担补足责任,出资期限届满而存在出资瑕疵的,受让人原则上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能自证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免责,举证责任在于受让人。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问题上,转让股东应审慎选择受让股东,否则有可能因为受让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让股东应当加强对标的股权出资情况的核查,并以较高的注意义务达到“善意”;债权人则应当重点关注转让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转让目的是否为恶意逃避出资逃避债务。

整体而言,新《公司法》填补了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后责任承担的立法空白,有助于交易方厘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对股权交易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审慎义务要求。对于股权转让人而言,应当在交易前充分调查受让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能力等,从而降低交易风险;对于股权受让人而言,也应当在交易前对转让股权做好充分调查,审查转让人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的可能性,合理判断是否受让股权以及转让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