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合规要点

栏目:业界动态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 轴之承法融、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 浏览量: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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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子公司、分公司

 

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所持有或实际受到另一家公司控制的公司。与子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母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点特征:

1、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母公司能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母子公司之间控制关系的基础建立在股权关系、而非行政权力之上。母公司并不一定需要持股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只要母公司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即可。

3、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业务活动,其财产也与母公司相互独立,对自己的财产负责,对母公司的财产不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分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本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截然不同:

1、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其有权拥有自己的名称,但是与总公司的法律关系须在名称中体现。

2、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其占有和使用的财产被视为是总公司的财产,并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总公司需要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分公司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分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此外,分公司的设立过程并非像新设公司时的多项法律程序,仅需完成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

 

设立分公司的注意要点

 

1、无需重新进行登记备案,但需增加关联方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在中基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但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人的分公司属于管理人的关联方,需要在AMBERS系统中--管理人登记-管理人信息更新处增加关联方信息。

2、不得单独对外募集

募集资金时,分公司因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无法单独承担责任,因此不得单独对外募集,须以总公司私募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统一募集;

3、审计报告与总公司一起出

4、员工在分公司兼职问题

管理人的员工在其分公司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该种情况不构成管理人员工兼职。法人可以兼职,其他高管和员工不能兼职。

5、存在不得设立分公司的可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该规定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将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管理私募基金财产”所必须,而不能基于其他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分公司进行异地人员招聘甚至资金募集等将不再可行。当然,征求意见稿尚未落地,具体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设立子公司的注意要点

 

1、如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需要到中基协进行登记备案

因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如果子公司需要从事私募基金的业务,需要在中基协登记备案。实践中,如果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再设立第二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保证其控制的管理人持续合规、有效展业,此外,还应当合理区分各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2、拿到管理人登记资格之后,可以单独对外募集资金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通过中基协的管理人登记取得资质后,可以单独对外募集资金。

3、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一般情况下单独出具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一般情况下仅需填写私募机构自身相关数据,无需填写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但协会需进一步核查时,需要提供单独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同时提供合并报表数据。

4、员工不能兼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管理人的风控、普通员工不能到其子公司兼职。

5、未来可能纳入母公司统一合规风控管理

子公司未来有可能会被母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须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为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虽然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处在讨论阶段,尚未实施,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子公司也要遵守和母公司一样的合规风控管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