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明确对央企创业投资免责情形

栏目:业界动态 发布时间:2025-12-22 来源: LP投顾 浏览量: 42
分享到:

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新规》),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行业背景:“不敢投”的机制难题

LP投顾发布的《2025国有投资机构激励与尽职免责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当前国有投资机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不敢投”、“不愿投”。高达81.9%的受访机构表示,由于缺乏尽职免责机制,团队创新动力减弱、趋于保守;65.71%的机构认为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执行细则和认定标准是核心障碍。行业急需一把“尚方宝剑”来破除对未知的恐惧。

 

二、核心突破:从“一刀切”到场景化免责

《新规》最大突破在于第36条,改变了以往相对模糊的表述,将免责场景具体化,明确了在特定领域因客观原因导致失败可以免责。这与行业调研中呼吁的“战略性容错”高度契合:

针对科创不确定性:明确在“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中,因试验探索性强、技术路线选择调整导致难以完成目标的,可免责。

针对创投风险:首次明确在“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可免责。

针对外部环境:因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可免责。

这一变化体现监管层在制度层面承认了商业风险与违规经营的界限。对于主要承担国家战略任务、投向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央企基金,如果因缺乏经验或探索性质导致项目失败,只要底线不破,团队将不再背负过重的历史包袱。

对比国资委在2018年发布的37号令,《新规》不仅仅是去掉了“试行”二字,更在免责条款、追责范围上做出了极具深意的调整。

 

对比维度

37号令

46号令

解读

股权投资

追责情形

第十四条共10款。主要关注尽调、评估、决策程序、利益输送等。

第十六条扩展至12款

新增/细化:

1.偏离核定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投资;

2.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

划定“红线”明确打击脱实向虚和盲目跨界。对于不符合主责主业的投资,即便程序合规也可能面临追责,倒逼机构聚焦主业。

容错免责(核心)

第四十条。较为笼统,主要针对“改革发展中的失误”,要求“无主观故意”等。

第三十六条。大幅细化,明确特定场景。

新增: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可免责。

重大利好首次在责追办法中明确将创业投资、未来产业列入免责白名单,直接回应了创投高风险、高失败率的行业特性。

资产损失

认定

依据司法机关、中介机构报告等。

延续此前规定,但更加强调“综合研判”

结合《央企基金管理办法》的整体业绩考核导向,未来对单一项目损失的容忍度有望提升。

 

《报告》中85.24%的机构倾向于设定明确容亏率的诉求,《新规》虽然没有直接给出定量的容亏比例,但在定性上划定了明确的安全区,并通过扩充追责情形划定了更清晰的红线。

16条将股权投资领域的违规情形从原先的10款扩展至12款,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高溢价并购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等,并重点新增了对“偏离核定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投资”的追责,要求央企必须聚焦主业,任何不符合主责主业的“盲目跨界”投资,即便程序合规,也可能面临追责。

 

三、政策亮点与创新

亮点一:具体的“场景化”免责(第36条)

相比以往笼统的“三个区分开来”,《新规》将免责场景具体化到了创业投资、未来产业、能源矿产开发等具体业务领域。特别是明确提到“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可以免责,这在以往的严监管文件中是较为少见和务实的创新,直接回应了《报告》中关于“新领域不敢碰”的担忧。

亮点二:容错与从轻处理的阶梯机制(第46条)

《新规》构建了“免责—从轻—减轻”的阶梯式处理机制。对于不属于主观故意、不当谋利的情形,即使造成了损失,也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处理,体现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了“一棍子打死”。

亮点三:全流程的负面清单(第7-19条)

《新规》不仅仅关注“投”,还覆盖了“管”和“退”。第16条第(八)、(九)款针对投后管理失控和未及时止损进行追责,弥补了《报告》中提到的投后管理与赋能阶段管理缺位的短板,要求央企投资必须贯穿全生命周期。

 

四、对国资央企未来股权与创业投资的影响

1、未来央企投资将更加重程序、重合规

《报告》显示,外部审计高度关注决策流程合规性(86.67%)。《新规》则明确指出,只要程序合规、无利益输送、且尽到了尽职义务,那么市场风险可交给免责条款兜底。也将促使国资央企机构完善风控体系,而不再通过“不投资”来规避风险。

 

2、强化“耐心资本”的定位

《报告》调研结果显示,国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天然的耐心资本属性”(68.57%)。《新规》第36条特别提到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这是对央企投资“算大账”、“算总账”的制度支撑。央企LP及其管理人将更有底气去支持那些回报周期长、技术攻关难度大的项目,而不必过分纠结于单一年度或单一项目的短期财务亏损。

 

3、推动央企投资专业化

《新规》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违规”、“指使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这将迫使国资央企机构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依靠扎实的行研和尽调来提前规避风险,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或盲目跟风,从而长期利好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当前,央企基金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逐步向承载国家战略、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耐心资本蜕变。在这一进程中,46号令及时补齐了“敢投”的制度短板,用明确的免责条款消除了“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后顾之忧。

未来,在“严监管”与“宽容错”并行的双轨护航下,央企基金将更有底气穿越行业周期,专注于长周期的价值创造与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这不仅是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跨越的生动实践,更是以制度确定性应对市场不确定性,全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