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创投基金核算方式调整需在1月31日前完成税务备案

栏目:业界动态 发布时间:2026-01-20 来源: PE易合规 浏览量: 44
分享到:

各位创投机构注意啦!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续期进入关键倒计时,核心截止时间——2026年1月31日,务必盯紧时间节点,避免错过影响税务核算!

回溯政策背景: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23年第24号公告,明确将“创投企业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为创投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税务规划空间。

根据24号文第六条核心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需在完成相关备案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若选择某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需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此特别提醒各机构,立即核查旗下基金单一基金核算备案情况。

 

核查期限,是否续期/调整?

1、上一轮核算方式备案已到期的,须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续期;

2、选择某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且需要调整核算方式的,同样需在1月31日前完成核算方式调整备案。

 

如何确定是否已备,及备案期限?

1、查看留存的《单一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备案表中会明确载明备案期限(格式为“20**至20**年度”);

2、若备案表丢失,可直接电话咨询主管税务部门,查询确认备案期限及相关备案状态。

两类核算方式的税率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税负成本,务必结合基金投资节奏、收益情况等业务实际审慎选择。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政策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备案注意事项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3、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单一核算 or 整体核算怎么选

大家知道创投基金选择单一核算的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退出可以享受20%的税收政策,如果整体核算则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初看一眼确实是单一核算更好,但是选择单一核算无法抵扣成本费用,而整体核算可以。

 

政策拓展

除了前面提到的单一核算、整体核算以外,创投基金还有一个税收政策,公司制/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税。

政策出处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