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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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设立和运作,促进上海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9号)等文件精神,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并下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背景
2014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文件现已到期。49号文明确了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投领导小组”)是天使引导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同时规定了天使引导基金的功能作用、支持对象和方式、运作原则和操作程序、投资决策、退出管理、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等内容。2014年以来,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主要发生了以下三方面的变化:一是引导基金决策机制调整。2019年,在本市各类领导小组清理工作中,创投领导小组被取消。二是政府在引导基金管理中不断简政放权,重心逐渐转向合规审核、绩效评价等事中事后管理。三是国家相关政策细则有了新的调整。比如,201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定义进行了调整。结合创投领导小组调整,以及目前的新形势、新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在49号文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9年开始,市发展改革委启动《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征求了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上海市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意见。6月17日,陈寅常务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参加会议。会议同意原创投领导小组取消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继续承担原创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49号文基础上一是将创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统一调整为市发展改革委承担;二是需要向创投领导小组报告和决策的重大事项,改为向市政府报告和决策;三是对文中关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标准进行调整,和国家的新标准保持一致;四是对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表述,根据目前的新要求统一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一)天使引导基金通过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发展,最终支持初创创新企业成长。天使引导基金目前由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负责管理。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能。(二)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是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天使引导基金运作各项收益。(三)天使引导基金支持对象,原则上应是注册在上海的天使投资企业,规模不低于3000万。其中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3000万元,持股比例不超过50%。(四)天使引导基金操作程序包括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备案管理。(五)1500万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受托管理机构决策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1500万以下的项目投资,由受托管理机构决策,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六)天使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参股后五年时间内可以申请以原值退出。(七)天使引导基金存量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固定收益证券,不得用于股票、房地产等投资。(八)市发展改革委对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合规审核、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