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 郑州市政府官网 浏览量: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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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实体企业股权融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简称“市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母基金,规模500亿元。基金主要围绕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战略定位,通过专业化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和基金的资源整合功能,为郑州市产业发展导入资本、技术、品牌、人才、渠道、市场等优势资源,推动产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提升郑州综合竞争力和区域辐射带动力。

 

第三条 市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公司出资及其他资本,其中:

 

(一)市财政局统筹财政资金作为政府出资,通过市政府授权的政府出资方代表机构对市产业基金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10%;

(二)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公司作为市产业基金主要出资人,可按规定通过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扩大资本规模,向市产业基金出资。

为积极引导市属国有公司参与市产业基金运作,市财政局统筹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市属国有公司向市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本金支持。

(三)积极鼓励有能力的区县(市)及其他资本向市产业基金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退出的本金及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应滚动用于向市产业基金出资,支持市产业基金长期发展。

 

第四条 市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作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第五条 市产业基金按运作模式不同,分为战略投资类基金、科技孵化类基金和产业培育类基金。

 

(一)战略投资类基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专项子基金投资策略,发挥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积极落实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以“产业导入+项目导入”为切入点,紧盯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等,通过直接投资或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方式,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招引核心企业,以点带链、以链聚产。

(二)科技孵化类基金主要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借助知名创投机构和风投公司力量,通过多种方式,重点支持重大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成长,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三)产业培育类基金主要采取母基金投资策略,通过多种方式选择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子基金,构建完善覆盖科技创新、电子信息、汽车及装备制造、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物流、新基建等重点领域的基金支持体系。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产业发展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市产业基金出资主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等,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及市产业发展基金为成员单位的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作为市产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子基金设立规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直投,以及基金资金筹集、监督考核等事项。

 

市基金委具体工作由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负责落实,市基金办设在市财政局,与市产业基金政府方出资代表机构套合运行,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基金办主任。

 

市产业基金政府方出资代表机构在市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组建市产业基金法人主体及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拟定各自相关领域战略投资类或科技孵化类基金运作方案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市产业基金出资主体主要职责:负责市产业基金法人主体和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第九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托管理市产业基金,制订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

(二)负责组织对战略投资类或科技孵化类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落实项目的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三)负责对接各类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谈判磋商子基金设立方案,对拟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子基金设立方案实施,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对子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四)负责收集研究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开展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五)负责市基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专业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履行部分管理职能,按照行业惯例支付委托管理费。

 

第十条 市产业基金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由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选聘投资、财务、法律、评估、行业等相关高水平人才团队组建咨询专家库,完善专家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为市产业基金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及其参股(出资)的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及相关子基金托管银行选择机制,优先选择资金管理规范、响应效率高,能够与市产业基金在资源共享、投贷联动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和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合作。

 

第三章 基金投资与运作

 

第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综合采用参股(出资)子基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合法合规方式投资运作。重点发挥母基金资源汇聚和导入功能,通过与头部基金管理机构、中央及省级基金运作主体、高端研发机构及龙头产业资本等合作,打造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的政府投资基金群,支持郑州“四个高地”建设,推动“十大战略”实施。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类基金及科技孵化类基金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特点,会同市基金办制定具体运作方案和投资决策议事规则,经市基金委审议通过后执行。运作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运作程序等;议事规则应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及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类基金及科技孵化类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法合规方式投资运作,其中直接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投资企业须在郑州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的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的重大产业项目或创新性强、科技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项目;

(三)所投企业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产业培育类基金原则上采取参股(出资)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按照“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合理制衡、提高效率”的原则运作。

 

(一)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政府工作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需求,提出年度子基金设立规划,报市基金委审议;

(二)根据审定的年度子基金设立规划,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多种方式选聘子基金管理机构,联合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子基金,相关子基金设立情况定期向市基金办报告;

(三)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运作,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委派投委会委员、观察员等合理措施,依法依规参与子基金内部治理,维护市产业基金权益。

超出年度子基金设立规划的,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子基金的设立要求及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基金委审议决策。

 

第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综合考虑管理机构核心人员、管理水平、股东背景、募资能力、项目资源等因素,通过邀请合作、自主申报、竞争性遴选等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子基金。参股(出资)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参股(出资)子基金原则上应当注册在郑州市(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除外);

(二)市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对于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其余资金依法募集。

(三)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四)子基金应当优先投资在郑州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返投金额应当不低于市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1倍,为提高子基金管理机构参与积极性,以下情形均可被认定返投郑州:

1.直接投资郑州市企业的;

2.基金投资外地企业在郑州市落地项目或新增投资的;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管理主体)在管的其他基金在郑州新增投资或引进外地项目落地的。

(五)市产业基金与郑州市所属区县(市)、开发区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市产业基金与区县(市)、开发区国有投资主体合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50%,且市产业基金出资不超过区县(市)、开发区国有投资主体的合计出资。

(六)子基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参股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市产业基金退出;

2.市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子基金日常运作,若子基金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市产业基金可按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 参股(出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股东实力较强、项目资源丰富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有完善的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内控机制,资金募集合法合规,原则上应具备完善的团队跟投机制。管理多只基金的,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隔离机制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的稳定,管理团队过往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至少有5个投资成功案例。

(五)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郑州市工作的管理团队成员不少于3-5人。

(六)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子基金。

(七)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应至少已经取得拟设立基金总规模50%的出资意向(不含市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鼓励申请机构募集更多社会资本,降低申请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储备项目拟投金额应不低于拟设立基金总规模。

鼓励市产业基金与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培育郑州基金生态。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是指经市基金委同意,对参股(出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市产业基金与参股(出资)子基金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郑州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郑州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市产业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条件与参股(出资)子基金投资条件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出资)子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市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市产业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或委托参股(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委托管理的,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参股(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第二十条 市产业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需求单位会同市基金办研究提出相关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基金委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健全行业部门与市产业基金的联动机制。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图谱,按照基金拟投项目筛选标准,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和区县(市)招商主体对接,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由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给市产业基金参股(出资)的各子基金,按市场化原则给予优先支持,对其中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点部署的、投资规模大、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重大产业项目或科技孵化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战略投资类基金或科技孵化类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工信、科技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与省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支持协助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争取省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设立的产业基金在郑州设立子基金。

 

第二十三条 支持市产业基金与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发区合作设立县域子基金(投资于特定区县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50%),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子基金引入社会资本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0%,市产业基金可根据区县出资金额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与省级及国家基金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省级及国家级基金在郑州落地区域基金,依法依规推动保险资金及符合条件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等长期资金参与基金组建运作,相关合作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基金委审议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做好母基金管理运作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规培训,通过产业研讨、企业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交流互动,提升基金管理运作效能,并积极通过自建子基金等方式,募集社会资本,加大对郑州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分类建立完善母基金合作机构库,明确入库标准,筛选优质基金管理机构、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知名研究咨询机构等入库,并对入库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市产业基金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入库机构,符合合作条件的非入库机构应先履行入库程序。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依托母基金资源汇聚平台和智慧岛基金集聚区,联合各子基金、知名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优势主体,探索成立“郑州创新投资联盟”,组织策划大型基金峰会或论坛,大力实施“基金入郑”行动,广泛开展行业研究分析、汇集优质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投贷联动,联通政府与市场等服务,搭建人才资源库,营造良好的创新投资氛围,构建覆盖企业成长全周期的创新投资生态圈。

 

第四章 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市产业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或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 市产业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符合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市产业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按程序批准后,市产业基金所持基金财产权益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三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子基金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在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产业基金有权无条件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条件受让市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照评估值与原始出资额按同期LPR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一)市产业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作出有效投资决议之日起超过1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子基金募集、设立工作的;

(二)市产业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期(含投资期延长期)结束时未完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80%投资比例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或子基金未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未经子基金相关机构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子基金管理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机构主要出资人发生实质变化或锁定的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变动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基金出资主体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主体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科学设置岗位分工,加强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服务,指导子基金管理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合理配备行业研究人员、投资经理、风控业务人员等,提升专业能力,有效防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合作,市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市产业基金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并定期就基金整体运行情况向出资人进行信息披露,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市基金办定期汇总基金运作情况报市基金委。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市产业基金综合考核评价制度,量化统计基金投资运作带动新增投资、引入机构、企业、人才、税收等社会效益并纳入考核评价范围。

 

第三十八条 市基金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市产业基金整体运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一般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指标、效益指标和管理指标等。考核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是:优秀:90(含)—100分;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较差:60分以下。

 

(一)政策指标。主要考核基金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情况,撬动社会资本情况,投向市内项目情况,带动就业人数,属地经济贡献、支持产业发展情况,资本招商情况等。

(二)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基金投资进度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

(三)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基金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信息报告、资金使用监控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投后增值服务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市基金办会同有关部门可根据市产业基金运行不同阶段情况及不同类型基金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确定本年度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及权重,自行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开展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工作建议报市基金委。

 

第四十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从市产业基金中提取,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一定比例或每年度固定金额等方式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1%,具体计费方式经市基金委审定后,在相关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挂钩,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年度管理费的110%进行支付;良好的,按100%进行支付;合格的,按80%进行支付;较差的,按40%进行支付。

 

第四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及时向考核单位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按要求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按时完成重大事项更新和绩效评价,并参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所参股(出资)子基金的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第七章 让利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市产业基金可在子基金完成政策目标的条件下,通过让利退出等方式向社会资本转让所持子基金份额。

 

(一)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转让的,可以原始出资额转让;

(二)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转让的,可以原始出资额及从第3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三)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市产业基金可以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

 

第四十四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参照行业惯例建立基于目标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化薪酬体系。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按照《中共郑州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纪办发〔2020〕29号)、《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组通〔2022〕39号),对参与市产业基金管理运作的政府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不将符合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谋取个人利益的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