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部门联合发文!深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4-04-28 来源: 江苏股交中心 浏览量: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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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联合江苏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证监局印发《关于深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八条措施,主要从创新产品和服务、强化政策协同、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做好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在发挥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作用部分,《意见》提出:支持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基金份额转让与质押登记。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

在开展服务能力提升行动部分,《意见》明确:支持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深入实施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鼓励各类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挂牌企业,提升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和培育能力。支持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科技创新”专板,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对接全国股转系统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通过绿色通道机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化种子期初创期

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苏金发〔2024〕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内各监管分局,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各证券经营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健康成长,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聚焦科技金融短板弱项,推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加快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金融环境,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紧扣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政策协同,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提升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和覆盖面。

(二)工作要求。深入研究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按照精准服务与商业可持续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实现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增效,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可得性显著提高。努力实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和“首贷”投放力度加大;保险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保障金额实现增长;直接融资规模稳步增加。

 

二、创新产品和服务

 

(三)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在防控风险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针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特点,对接当地科技、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数据资源,用好科技企业创新积分等信息,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及时跟进地方政府产业、财政等支持政策,引入融资担保、政府补贴、补偿基金等风险缓释手段,积极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产品,努力提升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四)鼓励研发专属产品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发放,结合企业科技研发、技术升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情况,开展贷款审查和管理,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支持银行机构运用“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机制,采取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鼓励银行机构与其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外部创业投资、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独立有效开展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探索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在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强化供应链金融产品供给,创新产业集群服务模式,丰富产品矩阵。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人才创业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产品,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支持证券公司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对上市公司并购优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服务。

(五)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先行先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部评估试点,建立完善符合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科学应用评估规则和标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效率。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环节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等方式发行科技创新债。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入为底层现金流发行证券化产品。

(六)发挥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依法合规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培育天使投资人群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保险资金出资参与。支持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基金份额转让与质押登记。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展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支持我省有序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以所募的境内外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七)开展服务能力提升行动。金融机构要改变重报表、重押品等传统思维,完善以未来还款能力为核心的评价方法,创新构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专属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套,支持银行机构针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考核。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支持保险机构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确定风险定价。强化数字赋能,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探索线上化、数字化、场景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支持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深入实施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鼓励各类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挂牌企业,提升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和培育能力。支持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科技创新”专板,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对接全国股转系统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通过绿色通道机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金融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团队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八)探索陪伴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智改数转,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政策宣导、融资服务、保险保障、股权投资撮合、财务和法律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努力构建适宜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和成长的科技金融生态。

(九)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务,对接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企业研发专家和技术骨干等科技人才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本外币开户结算、创业贷、人才贷、投资理财等一揽子综合服务。

 

三、切实强化政策协同

 

(十)开展常态化金融服务对接。共建常态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对接机制。省科技厅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及列入统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录。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提供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组织或指导相关金融机构,根据科技、知识产权部门提供的名单信息,主动上门走访,优化丰富对接方式,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常态化开展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接活动。

(十一)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健全完善多层次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风险分担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力度,扩大担保规模和覆盖面。充分发挥省、市、县(市、区)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增信作用,优化“苏科贷”“人才贷”“苏知贷”等政银合作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给予最高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通过贴息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财政对符合《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25号)要求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首贷,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贴息,并对发放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首贷的银行,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十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政府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加强互动合作,共同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市场拓展和技术研发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

(十三)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政策。深入开展全流程无纸化线上办理专利质押登记,有效提升专利质押登记效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体系,探索建设知识产权质物处置平台,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交易规则,拓宽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拍卖等处置路径,便利银行、担保等相关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权实现。

(十四)强化货币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指导银行机构用足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探索从支小再贷款中明确一定额度,专项用于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一步优化“苏创融”等特色政银产品,帮助辖内法人银行机构降低服务成本、拓宽资金来源。

 

四、统筹发展与安全

 

(十五)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把风险防控作为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要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产业政策、发展动态、经营模式、风险特征,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路线、核心人才和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把控,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动态,强化资金用途监控,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十六)强化业务合规性审查。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坚守机构定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在集团内部协同及外部渠道合作中,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明确职责边界。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强化监测跟踪。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证监局建立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监测跟踪机制,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十八)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总结提炼金融机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通过专题培训、座谈研讨等方式进行经验交流和分享,发挥示范效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展现我省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良好成效,提升金融产品服务的知晓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