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大纲
一. 新规出台背景
1. 不动产基金发展的历史沿革;
2. 截至目前的市场规模;
3. 此次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新规出台背景;
二.新规总体介绍
遵循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新规在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对参与试点申请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规具体条款解析
(一)募集环节
1. 募集主体
从股权结构与实缴规模、不动产项目管理规模与人员配置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募集对象
(1)自然人投资者的限制:《试点指引》对于适格自然人投资者在实缴出资占比与首轮实缴出资要求方面提出了限制;
(2)鼓励QFLP投资:《试点指引》明确QFLP不受穿透核查的限制;
(二)投资环节
1. 投资范围:明确将存量商品住宅以及市场化租赁住房纳入投资范围,促进不动产市场盘活存量;
2. 投资方式
(1)股债比限制的突破:更加符合不动产的商业诉求;
(2)基金的扩募: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开放认购、申购或者认缴;
(3)基金的杠杆比例:对于存在分级结构的不动产基金的净资产/总资产比例要求放宽至200%;
(三)管理环节
1. 托管要求:试点基金必须托管;
2. 关联交易:对于关联交易所涉主体的范围增加了“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继续坚守禁止自融的合规监管思路;
3. 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制要求按季度制作报告;
4. 风险揭示:募集推介材料向投资者揭示不动产试点基金的特殊风险;
(三)退出环节
1. 项目解散清算退出或向市场第三方转让退出;
2. 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退出障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