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税务部门实际受理创投企业核算方式备案时,是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示系统中显示的基金类型来判断该基金是否属“创投企业”。若某基金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类型是“创业投资基金”,则可享受创投税收政策优惠,若备案的是“股权投资基金”,则税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不能为其备案,无法享受创投税收政策优惠。在实际操作中,我省多家实际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由于各种原因,在中基协将基金类型备案成了“股权投资基金”,由此无法在当地税务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做好服务会员工作,协会就中基协备案系统中更改基金类型的要求,多次与中基协沟通,目前该事项中基协已正式启动相关上报、待批流程。请需要在中基协备案系统中更改基金类型的投资机构,填写备案变更表(备案变更表请做成如下图所示EXCEL表格样式,并填写详细),在11月10日前传至协会邮箱,协会将集中上报至中基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