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关于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近期协会有会员单位反映,部分机构由于对地方税务备案系统不熟悉等问题,未能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未能享受今年的税收优惠,可能会对基金年度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由此,现向会员单位征集了解关于基金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统一向有关部门反映。
※您单位目前需办理备案但尚未备案的基金,数量为 支,分别所属税务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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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请于12月6日(本周五)下班前填写回复发至协会邮箱jsvca@js-vc.com。感谢您对本次征集工作的支持!
江苏省创业投资协会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