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中基协发布的处罚案例数量比较多,本期继续分享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报送虚假产品备案信息相关的处罚案例。
处罚案例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案例一: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案例二:
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案例三:
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2.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以上三个案例的违规行为都是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且处罚措施都比较严重。在各地证监局以及中基协发布的处罚案例中,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关于不配合监管检查的违规行为,而不配合监管检查的背后往往是管理人内控管理、日常经营出现了问题,要么不符合持续经营要求,要么是失联跑路等等。因此,不配合监管检查很容易受到比较严重的处罚。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案例一发生在2023年5月,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向管理人在协会AMBERS系统登记的邮箱多次发送核查通知及材料清单等,但未收到有效邮件反馈。除此之外,协会自律检查人员还多次拨打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电话,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
在邮箱、电话等线上方式无法取得联系之后,2023年6月,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又前往管理人在协会AMBERS系统登记的办公地址和工商登记的办公地址,但因物业人员阻止等原因,未能进行现场检查;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向物业人员留下联系方式,后续自称该管理人股东公司工作人员的王某某致电协会自律检查人员,表示协助联系该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的高管人员并尽快反馈检查材料,但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后续依然未收到检查反馈材料,也无法与该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的高管人员取得有效联系。
案例二发生在2023年6月,协会自律检查人员与管理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进行电话沟通,告知其协会拟对管理人进行自律检查,与其确认电子邮箱地址,提醒其关注接收自律检查通知等材料。电话沟通后,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向相关电子邮箱多次发送核查通知及材料清单等,但未收到管理人的邮件反馈。后续,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多次拨打管理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电话,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
案例三中,2023年2月、3月,协会向管理人先后两次发送核查通知,但其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完整、不准确。此外,协会与管理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高管多次联系,均未取得有效反馈。除此之外,管理人还不符合登记要求,目前已无在职员工、也无经营场所,已不具备正常经营展业能力。根据地方证监局的处罚信息,该管理人2015年存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产品相关资料的违规行为,2017年存在未核实被投企业注册资金实缴情况、未尽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的违规行为。长时间多次累计违规,说明公司的日常经营始终存在风险,长期不满足合规运营的相关要求。
这三个案例都是中基协在检查过程中多次向管理人发送核查通知,均未取得有效反馈。案例一中,协会现场检查甚至被阻拦。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中基协可以对协会会员、经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他自律管理对象开展自律检查,检查对象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不配合中基协的自律检查工作,本质上已经脱离了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管控范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其经营状况不明、风险情况未知。与此同时,这种消极应对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反应出管理人可能存在经营风险,不符合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或者已经不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因此不愿意接受协会的自律检查。综合以上,中基协撤销了三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处罚案例
报送虚假产品备案信息
01厦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违规行为:
1. 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
2. 管理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处罚措施:警告
这个案例中的违规行为有两个,但本质上都是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之后没有及时报送且仍使用其签字或签章。
首先,我们来看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根据管理人向协会提供的材料、结合合规风控负责人(下文简称“员工D”)劳动合同及其离职证明等文件,员工D于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担任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管理人于2021年6月向协会报送A基金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的备案承诺函“合规风控负责人签字/章”处为上述已离职员工D的签字,系员工D知情并同意签字,备案承诺函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该管理人于2022年1月向协会报送B基金、C基金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的备案承诺函“合规风控负责人签字/章”处为员工D的签章,系该管理人未经员工D同意使用其签章,备案承诺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该管理人报送A、B、C基金备案材料时,员工D已不再担任该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备案承诺函仍使用员工D签字或签章。
在上述情形的基础上,又衍生出管理人的另一个违规行为,即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员工D于2020年9月从该管理人离职,不再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但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管理人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依然为员工D;直至2022年3月,管理人选任机构内部人员接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向协会履行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基于以上违规行为,协会对该管理人进行警告处分。
02三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违规行为:
1. 未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 向协会报送虚假产品备案信息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
这个案例虽然涉及了两个违规行为,但本质上也是因一个事件引发的,具体情形比较简单,我们来看一下。
E和F为该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2023年1月19 日,向协会AMBERS系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模块报送虚假信息,将E、F的基本账户填报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利用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机制自动通过前述两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在日常管理中抽查发现相关问题,管理人就此向协会承认,前述2只私募基金产品首次向协会提交产品备案时,均未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亦未签署相关账户监督协议。
管理人于2023年4月21日就前述问题完成整改。协会已将该管理人调出适用“分道制+抽查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针对以上违规行为,中基协对该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
“分道制+抽查制”试点机构虽然有产品备案的快速通道,但是发行的产品会被定期抽查,并且抽查的比例较大。协会也提醒过,“分道制+抽查制”试点是一个动态调整管理的过程,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该试点从事不合规业务,一经查实会取消该管理人的全部基金备案便利措施,并且采取对应的自律措施。
处罚案例
虚假披露信息+不配合自律检查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 虚假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 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这个案例虽然只有两个违规行为,但是具体情形还是比较复杂的,涉及披露虚假信息和不配合自律检查两个方面。
一是虚假披露基金净值信息。2020年9月,自然人投资者G就其与管理人关于H基金、I基金的纠纷申请仲裁。根据相关仲裁裁决书,该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向G披露H、I基金的净值,“但该净值信息与经托管人复核的案涉基金净值信息不符。”基金运作期间,G曾向法定代表人索要“查询案涉基金净值信息的账号及密码”,但其并未告知康某磊。截至2020年12月,上述基金的单位净值分别为0.0388元、0.0270元。管理人构成向投资者披露虚假基金净值信息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针对这一点,管理人提出申辩,认为自身没有违规披露基金信息。其一,H基金、I基金均按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监管规定在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业绩报告,管理人在该系统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基金净值信息均为真实数据。其二,在基金合同签订之初,管理人已告知投资者登陆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阅基金信息披露数据的方式。其三,管理人相关人员早期虽然通过微信向投资者误发过错误净值信息,但基金合同并未将微信约定为正式的信息披露方式,通过该途径发送的基金净值信息不具权威性。
协会审理认为该管理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告知投资者查阅基金相关信息的方式,其相关申辩意见亦与仲裁裁决书的认定不符。且管理人的申辩意见承认了存在虚假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的违规事实,对其“通过微信发送的基金净值信息不具权威性”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其一,协会分别于2023年7月21日、7月31日向管理人发送检查通知,要求管理人向协会提交机构、人员、产品、内控制度等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并明确要求管理人“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回避或推脱,否则将按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处理”。截至检查要求的期限(2023年8月4日),管理人未向协会提交任何材料。其二,2023年8月21日,管理人于检查超期后向协会提交《展业计划书》《历史经营汇总》《高管基本情况》等三份材料。从内容看,前述材料并未按照检查通知的要求向协会说明情况,包括涉事基金产品的相关情况,产品的净值信息、估值程序、复核机构、是否涉投诉、仲裁等情况;从出具日期看,展业计划书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历史经营汇总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均早于协会检查期间。其三,协会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电话联系该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其中,管理人向协会填报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手机电话为空号;法定代表人接听电话后表示其本人以及合规风控负责人当时均在该管理人任职,且任职期间、职务及相关信息与机构向协会相关系统填报的信息一致。上述管理人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的违规行为,给中基协自律检查工作造成障碍。
对此,管理人申辩称不存在不配合自律检查的违规事实。2023年7月至8月,管理人因办公室租赁到期,出现工作纰漏、配合不到位现象,相关事宜已在电话中告知协会检查人员;后续因未及时记录协会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未能及时与协会取得联系,而协会检查人员此后亦未再联系该机构工作人员,管理人误认为自律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机构现已正常办公,可以正常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
中基协经审理认为,检查通知已明确告知管理人应当提交的相关说明、协会检查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管理人未按检查通知要求提交情况说明等材料、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的违规事实明确,其相关申辩意见反映出机构内控不完善,对履行配合检查义务存在错误认识。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协会决定撤销该管理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