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12-11 来源: 常州市政府官网、清科研究 浏览量: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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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能源之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25号)、《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2〕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产业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联合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该基金作为龙城科创发展基金下设二级母基金。
第三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两级联动、管控风险”的原则,通过参股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依托我市产业优势和特色,围绕新能源产业链“发、储、送、用”各环节,集中资源高效投入,聚力支持我市新能源产业强链补链延链。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新能源产业基金管理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管委会日常管理事务;管委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作为新能源产业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新能源产业基金运作。
第五条 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确定新能源产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出台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确定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策略;(二)审议新能源产业基金年度投资预算、投资计划,批准子基金投资建议;(三)审议新能源产业基金运营报告、绩效考核报告;(四)审议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拟订新能源产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二)提出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年度投资预算与年度投资计划,向管委会报送子基金投资建议;(三)汇总提出需管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并召集相关会议;(四)组织对新能源产业基金进行年度审计与退出清算;(五)建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对管理人实施考核;(六)管委会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征集和汇总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做好储备项目库、行业专家库的建设;(二)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并提出投资建议,经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管委会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人组建,成员包括管理人及各出资方等;(三)对经决策通过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投后管理等专业化运作;(四)负责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合规运营,并定期报送基金运营报告与年度审计报告;(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与决策

 

第八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方式分为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
第九条 鼓励管理人对注册在我市的新能源相关领域的成长期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新能源产业基金实缴规模的20%。对单个项目累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20%,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或股东。直接股权投资由管理人按程序决策后实施,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对企业发展服务的主导作用,子基金原则上由新能源产业基金与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联合出资参与设立;市与区两级国有资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其中市级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区级出资额。
第十一条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各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子基金设立申请。设立申请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二)子基金设立背景与行业分析;(三)子基金的拟定规模及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出资额和比例;(四)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架构。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子基金设立申请,并按照年度基金预算规模,结合子基金设立方向,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管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管理人根据投资计划,采取公开征集方式择优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参股的子基金,由管理人分项目出具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管委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由管理人实施参股子基金投资。
第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在常州市,且原则上设立在龙城金谷;(二)有明确的出资来源、设立方式和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产业“发、储、送、用”生态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优质项目,且投资于协议约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80%;(三)返投常州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四)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五)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如新设,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登记条件,并在合伙协议签署前完成登记;(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且业绩突出;(三)有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具有丰富的基金募投管退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相同领域的其他基金,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参股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新能源产业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政策目标,约束投资行为,实现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出资顺序原则上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

第四章 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通行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新能源产业基金可终止合作,选择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子基金管理人责任:
(一)合作协议签订后,子基金管理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或增资(入伙)手续的;(二)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其他出资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出资的;(三)新能源产业基金出资后,子基金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且未能有效整改的;(五)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且预计在剩余投资期内无法达到约定主投比例80%或返投比例80%的;(六)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七)根据子基金绩效考核办法,新能源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并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八)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子基金分配采用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再按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奖励的原则。基金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或市场通行惯例确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范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及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的资金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相关资质且在常州市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新能源产业基金托管银行由管委会办公室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并由管理人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新能源产业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管理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托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营报告,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新能源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新能源产业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新能源产业基金的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新能源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母基金承担部分的管理费支付水平挂钩。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对于参股子基金违法违规、偏离政策要求或形成损失的,应及时提出初步建议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的,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条 管理人应牵头做好对各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子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原则确定,子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缴出资金额的1.8%。
第三十一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