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 清科研究 浏览量: 364
分享到:

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的集中扶持和产业引导作用,规范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促进荔湾区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投资、监督、考核、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由区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优先投向现代都市工业及科技创新领域产业和项目,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荔湾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政府出资规模经区政府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在区科工信局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按程序增资到广州市荔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荔湾发展集团”),由荔湾发展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受托管理机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荔湾发展集团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托管理机构为其普通合伙人,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退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政府出资部分由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产业投资基金也可接受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全流程投资管理制度,并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及退出事宜,委员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派。为保证政策导向,由荔湾发展集团派出1名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在产业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经营业务、日常管理及投资决策。

第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区科工信局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投资目录及方向确定、监管评价等,推进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会同区财政局遴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做好基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荔湾发展集团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区科工信局要求协助具体工作实施。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方式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与遴选出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七条 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根据产业投资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额度,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可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运行情况,对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予以调整。受托管理期限原则为10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区科工信局和区财政局可进行调整。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七)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投资分析,拟订投资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

(四)做好项目投后管理,为被投企业(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监督、指导被投企业(项目)运行;

(五)拟订退出方案,做好项目的退出;

(六)定期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项目投资管理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等;

(七)及时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八)完成其他投资运作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荔湾区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产业投资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与政府部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优先支持都市消费工业、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装备、未来产业等现代都市工业领域及科技创新领域,重点投向现代都市工业或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一)在荔湾区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经营主体落户荔湾区(投资出资完成的2年内,子公司须成为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的荔湾区外企业。

 

第四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营。单一企业(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的10%。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对于符合基金投资标准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与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文件。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作出投资项目决策,应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符合投资标准并完成尽调工作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可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做出相应决策。投资及退出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执行工作。对通过投资决策审定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投资付款。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具体负责项目的投后跟踪管理,除了跟进被投企业(项目)经营进展外,还可为企业提供战略性咨询、策略性咨询、资本运作建议、对接资源、团队搭建、后轮融资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成长、增值;

(二)根据投资协议可推荐人选担任被投企业(项目)的董事、监事等职务;

(三)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动态风险监控机制,若被投企业(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向区科工信局报告并提出应对和解决方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基金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从有限合伙企业列支,按考核合格等次预提当年的管理费,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予以拨付。管理费以基金实缴规模为基数,根据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省同类同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基金实缴规模的2%予以支付。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基金实缴规模的1%予以支付。

(三)连续两年不合格或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可提前解除受托管理机构资格。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若需终止并整体回收资金,由区科工信局函告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处置。如存续期届满,有限合伙企业尚有投资项目未完成退出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延长存续期至项目全部退出。在存续期延长期内,不得新增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退出,具体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后二级市场卖出、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和支持被投企业创业团队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回购股权。投资项目具备退出条件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制订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退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退出后,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先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剩余,政府出资部分按基准收益利率(由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中予以约定)优先进行分配。分配基准收益后剩余的超额收益,政府出资部分和受托管理机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再进行分配。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时,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政府出资部分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权利。政府出资部分所持有基金份额在5年以内(含5年)的,转让价格可参照其原始投资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清算,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受托管理机构应将清算情况向区科工信局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报告机制

第二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个项目完成投资或退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15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编制并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反映产业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在资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科工信局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依法依规、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受托管理机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基金投资资金管理运作考核机制。考核从整体效能出发,对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盈亏等经济效益指标进行硬性考核。考核结果与受托管理机构当年度可提取管理费率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